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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不可取 创新方为上——第20328357号暨大创客商标异议案件评析


◎基本案情
  异议人:暨南大学
  被异议人:广州睿昱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20328357号暨大创客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金融管理;金融咨询;代管产业”

◎当事人主张
  (一)异议人理由及证据
  异议人主要理由是:
  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4431651号暨南大学、第4431646号暨大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上高度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关联性极强,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暨大”是异议人暨南大学约定俗成的简称,在社会上与异议人已形成唯一指向关系,客观上等同于异议人的字号,被异议商标侵犯异议人在先字号权。
  3.异议人第4431651号暨南大学、第4431646号暨大商标已为相关公众熟知,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和模仿。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异议人百年变迁史、网站介绍、宣传资料和所获荣誉,国家发改委关于异议人“211工程”建设的批复及验收意见、教育部关于公布198所普通高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结论的通知,媒体在称呼高等院校时通常会使用简称的证明材料、异议人使用“暨大”作为简称的材料、媒体使用“暨大”作为异议人简称的媒体报道、被异议人申请商标的档案信息等。
  (二)被异议人理由及证据
  被异议人答辩的理由有:被异议人创建的“暨大创客”创业孵化器已实际投入运营,对暨大创客品牌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推广。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暨南大学、暨大商标不构成近似,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被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被异议人创建“暨大创客”创业孵化器的情况介绍、被异议人申请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资料及登记证书、暨大创客广告推广情况、被异议人参与2017年广州国际创新节和“天青杯”创业活动的资料和照片等。

◎案件裁定
  被异议商标暨大创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的“保险承保;金融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31651号暨南大学、第4431646号暨大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学校(教育);函授课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暨南大学是国家重点建设的“211工程”院校,在生物技术与生物工程药物等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异议人提供的媒体报道、校史介绍等证据显示,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暨大”作为异议人的简称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与异议人产生唯一指向关系。被异议商标暨大创客完整包含异议人简称,使用于“保险承保;金融服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服务来自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广东省广州市,理应知晓“暨大”系异议人已在先长期使用的简称,被异议人将暨大创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作出决定,第20328357号暨大创客商标不予注册。

◎评 析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是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本案的审理重点即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关键考量以下因素:
  (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在先登记或使用其字号。
  1.以字号权对抗被异议商标的,字号的登记、使用日应当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本案异议人前身是1906年创立的暨南学堂,自1958年国家重建暨南大学起,异议人持续使用“暨南大学”和“暨大”字号,至今已超过半个世纪。
  2.《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对于企业名称的简称、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名称及简称、个人合伙及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简称,均参照适用该标准。本案被异议人暨南大学是我国第一所由国家创办的华侨学府,直属国务院侨务办公室领导,属于事业单位性质。正如异议人提交的《媒体在称呼高等院校时通常会使用简称的证明材料》所述,社会各界在称呼高等院校时通常会使用简称,如“北大”“浙大”“川大”“武大”“厦大”等,“暨大”正是异议人多年来持续使用的简称。
  (二)该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异议人暨南大学于1996年成为全国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的大学,2008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综合性大学,拥有27个学院、61个系、188个研究机构、77个实验室和18所附属医院。经过多年耕耘,暨南大学学风浓郁,人才辈出,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异议人在日常对外交流、宣传活动、校办刊物中均长期使用“暨大”简称,“暨大”作为异议人的简称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与异议人形成唯一指向关系。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混淆的可能性是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自于字号权人,或者与字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认定被异议商标容易与在先字号发生混淆,可能损害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被异议商标与字号的近似程度。被异议商标暨大创客由“暨大”后加“创客”二字构成。“创客”指那些勇于创新,努力将自己的创意变为现实的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简称“暨大”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构成近似。
  2.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字号权人实际经营的服务的关联程度。异议人虽主要从事教育行业,但异议人设有专门的金融研究所,在资本市场与公司金融、国际金融和投资银行、金融风险与监管、微观金融理论和实证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在华南地区乃至全国也有较大影响力。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四)被异议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故意。
  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广东省广州市,理应知晓“暨大”系异议人已在先长期使用的简称。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第20328617号中大创客商标,而“中大”正是广州当地另一所著名学府中山大学的简称。
  综上所述,本案被异议人明知暨大系异议人已在先长期使用的简称,仍将暨大创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构成“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戎 华

编后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近年来,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不断,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有效激发了社会活力,释放出巨大创造力,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双创企业在选择商标时,一方面应基于诚实信用的市场活动原则,合理避让他人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另一方面应强化风险控制,谨慎决策,避免推倒重来。本案被异议人贸然申请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又迫不及待地对被异议商标宣传推广进行较大规模投入,最终受伤的还是企业自身。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双创企业应从商标创新做起,主动规避而不是“借用”他人名号,积极打造自创自有商标,企业的品牌创造之旅才能顺利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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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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